受税理士、会计师系YouTuber发布内容的影响,"是否了解制度"正在越来越显著地左右到手收入的多少。本文从热议的节税·社保优化技巧中,只精选出经一次信息源(国税厅、财务省、经济产业省公开资料)核实属实的合法方法,并配套讲解其原理、效果与风险。所谓"黑科技"并非违法行为,本文的宗旨是正确、彻底地运用制度已经准备好的规则。
1. 前提知识:「年收入门槛」2026年起提高到178万日元
根据2025年12月公布的令和8年度税制改革大纲,所得税的最低课税起征点将进一步上调。基础扣除从58万日元提高到62万日元,工资所得扣除的最低保障额从65万日元提高到69万日元,加上针对中低收入者的附加特例,工资收入方面此前约160万日元的"门槛",2026年度、2027年度将上调至178万日元。而且此次改革还首次引入了"物价联动"机制,即根据过去两年消费者物价的涨幅,每两年自动调整一次扣除额度。
2. 通过将结算期变更为8月,把发票制度「20%特例」的适用期延长约1年
因发票制度而由免税事业者转为课税事业者的小规模事业者,可以适用只需缴纳销售额相关消费税20%的「20%特例」,但该特例将在"包含令和8年(2026年)9月30日的课税期间"结束(国税厅)。
因"御宅族会计师"山田真哉的传播而广为人知的技巧是「将决算期变更为8月」。按照规则,只要某个事业年度包含2026年9月30日这一天,该事业年度全年都适用20%特例。利用这一机制,法人可以合法地把特例的适用期延到最长。
| 决算期 | 20%特例最后可用的事业年度 | 实际结束时间 |
|---|---|---|
| 维持3月决算 | 2026年4月〜2027年3月期(含9/30) | 2027年3月 |
| 变更为8月决算 | 2026年9月〜2027年8月期(期初含9/30) | 2027年8月 |
| 个体经营者 | 2026年度(公历年) | 2026年12月(不可变更) |
变更决算期只需股东大会通过章程变更决议,并向税务署等提交异动申报书即可完成,无需办理登记。成本几乎为零,而效果却很可观——"按简易课税方式计算、税负仅为原则课税几分之一"的适用期最多可延长近1年。不过需注意,若8月恰逢业务旺季,决算工作会加重,且过渡年度会出现结算期缩短的情况。此外,20%特例结束后,官方已释放信号,拟为个体经营者设立限于2027、2028年度适用的"30%特例"(法人预计不适用,请以最新公开信息为准)。发票制度的基础知识参见发票制度与免税事业者。
3. 小额固定资产一次性摊销门槛由「30万日元→40万日元」:购置放在2026年4月之后
中小企业和蓝色申报个体经营者可用的"小额折旧资产特例"(可将资产一次性全额计入费用的制度),在令和8年度改革中得到扩充。
| 项目 | 现行(〜2026年3月31日取得) | 改革后(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) |
|---|---|---|
| 单件上限 | 不满30万日元 | 不满40万日元 |
| 年度合计上限 | 300万日元 | 300万日元(不变) |
| 员工人数要求 | 500人以下 | 400人以下(收紧) |
| 适用期限 | 2026年3月31日 | 2029年3月31日(延长3年) |
这个技巧的核心在于"取得日"这一基准:新标准的适用依据不是事业年度,而是"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资产"。也就是说,如果在2026年3月购入一台35万日元的电脑,需要分4年折旧;而如果在4月购入,则可在当期全额计入费用。如果你有购置价格在30万〜40万日元之间的设备、电脑、相机等的计划,只需把购买时间错开几周,就能压缩应税所得。同一事业年度内新旧规则并存,记账时需特别留意。
4. 用「微型法人×个体经营」的双轨模式优化社会保险费
个体经营者最大的固定支出之一是国民健康保险费。该保费随所得成比例上涨,上限超过每年100万日元。针对这一问题,在保留个体经营的同时,另外设立一家小型法人(微型法人),并通过法人一方加入职工社会保险,就是所谓的"双轨"方案。
- 将董事报酬设定在最低档(每月约4.5万日元左右),健康保险+厚生年金的保费(劳资合计)可控制在每年不到30万日元(费率因都道府县和年度而异)
- 加入法人的健康保险后,可以合法退出国民健康保险。所得越高,差额越大,有些情况下每年可相差数十万日元
- 个体经营一方仍可使用蓝色申报特别扣除(最高65万日元),法人发放的董事报酬则可单独适用工资所得扣除(最低65万日元,2026年度起为69万日元),因此较低的董事报酬实质上可以免税领取
- 由于加入了厚生年金,相比只加入国民年金,未来的养老金金额反而会更加充实,同时还能获得伤病津贴等保障
5. 董事社宅:将50%〜90%的房租计入法人费用的经典技巧
一旦拥有法人,首先应考虑的就是董事社宅。将自住房屋的租赁合同改为法人名义,由董事向法人支付按税法公式计算出的"相当租金额"(对于小规模住宅,通常仅为市场租金的10%〜20%左右),剩余部分的房租即可计入法人费用(国税厅Tax Answer No.2600)。
原本需要用税后到手收入支付的大部分房租,变为可以用税前的法人利润来支付,因此住房支出越大,效果越明显。需要注意三点:①必须以法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(个人名义合同的房租补贴会被视为工资课税);②若不支付相当租金额,将作为实物工资课税;③豪华社宅(240平方米以上等)不适用。
6. 用「记账」保住副业的事业所得地位:300万日元问题的最终规则
2022年,国税厅曾发布通知草案,拟将副业收入300万日元以下的一律归为杂项所得,招致超过7000件公众意见的强烈反弹,最终撤回,这就是所谓的"副业300万日元问题"。最终确定的规则如下:
- 只要制作并保存账簿,即使收入在300万日元以下,原则上也归类为事业所得(可以使用蓝色申报特别扣除、亏损结转、损益通算等待遇)
- 没有账簿的,原则上归为杂项所得(不享受上述各项优惠)
换言之,"记账"这件事本身,就是守住节税优惠最有力的技巧。不过通知也明确规定,即便有账簿,若出现①持续亏损却没有改善经营的努力、②收入低于本职收入的10%、金额极小等情况,仍会被判定为杂项所得。以制造副业亏损来抵扣工资所得、谋求退税为目的的申报,属于被否认风险较高的领域。详见上班族的副业与税金。
7. 「7年规则」时代的生前赠与与继承对策:给孙辈的赠与与新版相续时精算课税
从2024年起,去世前的日历年赠与被追加计入遗产的期间,从3年延长至7年(2031年以后发生的继承将全面适用;延长的4年部分设有总额100万日元的扣除)。在每年110万日元稳步赠与的效果被削弱的背景下,专家提出了三项对策:
- 尽早开始:追加计入仅限于"去世前7年"。从60、70多岁就提前开始赠与是基本策略
- 利用对「非继承人」的赠与:追加计入原则上只针对因继承而取得财产的人(子女、配偶等)。对孙辈或子女配偶的赠与不属于7年规则的适用对象。但要留意一个陷阱:如果通过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孙辈,或将孙辈指定为人寿保险受益人,孙辈也会成为"取得财产的人",从而被卷入追加计入的范围
- 考虑改版后的相续时精算课税制度:2024年改革新设了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,在此额度内的赠与无需申报,也不会被追加计入。日历年赠与和精算课税哪个更有利,取决于资产规模和年龄
制度全貌参见继承税基础扣除与节税对策、赠与税免税额度。
今天要做的事
- 把自己(或公司)的决算期、大额购置计划、保险费年度金额写在一张纸上
- 为符合条件的技巧排序(从效果最大的20%特例、40万日元特例、微型法人开始)
- 在实行之前,向税理士等专家确认个别情况下是否适用
更多行动请见增加到手收入清单。
常见问题
Q. 通过变更决算期来延长20%特例的适用期,这样不违法吗?
A. 不违法。变更决算期是公司可自主决定的合法程序,适用期的延长只是遵循"适用至包含9月30日的课税期间为止"这一规则所产生的结果。不过,过渡期的事业年度会不足1年、以及决算工作与业务旺季重叠所带来的实务负担,请务必事先评估。
Q. 微型法人双轨方案大概从多少所得开始值得考虑?
A. 一般而言,当个体经营所得超过500万〜600万日元左右后,即便扣除维持法人的成本(均等割税、税理士费用等,每年约20万〜30万日元),国民健康保险费的削减收益通常也会更大。效果会因所得、家庭构成、所在地区的保费费率而有很大差异,请务必进行个别测算。
Q. 不满40万日元的特例个体经营者也能用吗?
A. 可以使用。适用对象为进行蓝色申报的中小企业者等,个体经营者也包含在内。自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资产起,上限扩大到不满40万日元,年度合计300万日元的上限不变。需要注意的是,白色申报无法使用该特例。
Q. 听说通过制造副业亏损来抵扣工资所得可以节税,是真的吗?
A. 如果被认定为事业所得,损益通算本身是合法的,但通知明确规定:若亏损持续且没有改善经营的努力,或者收入低于本职收入的10%、金额极小,即便有账簿,也会被判定为杂项所得而无法通算。刻意制造亏损属于被否认、遭补税风险较高的行为。
Q. 给孙辈的赠与免税额度是多少?
A. 日历年赠与的免税额度是每位受赠人每年110万日元。孙辈原则上不属于7年追加计入的对象,但如果通过遗嘱遗赠财产,或被指定为人寿保险金受益人,则会被纳入适用范围。此外还有教育资金一次性赠与等其他专项特例,建议就组合方案咨询专家。
- 国税厅 20%特例专题页面(适用期限:至包含令和8年9月30日的课税期间)(日语)
- 经济产业省 小额折旧资产特例的扩充(不满40万日元)(日语)
- 财务省 税制改革大纲(令和8年度:基础扣除62万日元、工资所得扣除69万日元、物价联动)(日语)
- 国税厅 No.2600 向董事提供社宅等的情形(日语)
- 国税厅 所得税基本通知的修订(副业的所得区分与账簿保存)(日语)
- 国税厅 No.4161 赠与财产的加算(生前赠与加算)(日语)
※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,并非鼓励实施特定方法。效果与适用性因个人情况而异,税制今后也可能因改革而变化。实行前请务必咨询税理士、社会保险劳务士等专业人士。以日语版原文和官方资料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