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资金一括赠与2026年3月结束|现在能用的替代方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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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为日文原文的中文翻译。制度与数值可能变动,日文版及官方资料为准。

祖父母可向孙辈最高1,500万日元免税一次性赠与教育费的「教育资金的一括赠与」,根据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,已于2026年(令和8年)3月31日结束新的受理。「难道就没有免税援助孙辈学费的方法了吗?」不,是有的。其实「按需支付的教育费」原本就不征收赠与税。本文梳理制度结束的内容、既有合同的处理,以及现在也能使用的3种替代方案。

制度结束与替代方案要点

教育资金的一括赠与(1,500万日元免税)已于2026年3月31日结束新受理。在此之前签约的部分仍可继续免税使用[国税厅 No.4510]
② 替代方案一:「按需」的教育费、生活费援助原本就免税(在扶养义务人之间。如直接支付入学金等)[国税厅 No.4405]
③ 替代方案二:历年赠与的基础扣除110万日元/相续时精算课税的每年110万日元扣除。
④ 替代方案三:结婚·育儿资金的一括赠与(1,000万日元)持续至2027年(令和9年)3月31日
⑤ 对多数家庭而言,一括赠与结束的实际影响很小。因为用「按需支付」就足以实现免税

赠与·相续对策

结束了什么?(制度回顾)

教育资金的一括赠与,是祖父母等直系尊亲属在金融机构开设教育资金账户,可就每名受赠人最高1,500万日元(向学校等以外的支付为500万日元)免税一次性赠与的制度[国税厅 No.4510]。该制度于2013年开始并多次延长,但在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中未获延长,以2026年3月31日的签约部分为限结束新受理。

  • 已经签约的部分:仍可继续免税提取(提交收据等手续与以往相同)。
  • 以往的注意事项也继续适用:受赠人年满30岁时的余额需缴赠与税、合同期间赠与人去世时余额需缴相续税(在一定情形下)等,是「用不完则不利」的设计。

替代方案① 「按需」的援助如今仍免税(最重要)

可能出乎意料,但来自扶养义务人(父母、祖父母)的教育费、生活费援助,只要是「按需、直接充抵」用途的,无论金额多少都不征收赠与税[国税厅 No.4405]

  • OK示例:祖父母将入学金、学费直接汇给学校/每月援助住宿的房租/随时为其购买书包或教材
  • NG示例:以「留作将来学费」为由,一次性向账户转入数百万日元(因非按需,属于普通赠与)→ 转入存款或投资的部分也在课税对象内
  • 诀窍是保留汇款记录、收据,做到能够说明「按需、实报实销」。

也就是说,只要按需为孙辈支付学费,一括赠与结束几乎不会造成实际损失。一括赠与真正的用武之地,是在「相续临近、想提前一次性转移财产」的情形。

替代方案② 历年赠与110万日元·相续时精算课税

  • 历年赠与:在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内则无需申报、免税(赠与税免税额度的用法。也讲解了不被认定为定期赠与的做法)。注意相续开始前7年以内的加算返还(持ち戻し)。
  • 相续时精算课税:自2024年起新设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,110万日元以下则无需申报、也无加算返还。若要从高龄赠与人处有计划地转移,是有力选择。
  • 教育费的按需援助(免税)与110万日元赠与可以并用

替代方案③ 结婚·育儿资金的一括赠与(至2027年3月)

在同类制度中,结婚·育儿资金的一括赠与(每名受赠人1,000万日元、其中结婚费用最高300万日元)可使用至2027年(令和9年)3月31日[国税厅 No.4511]。对象为18〜49岁的子女、孙辈,可用于婚礼、不孕治疗、生育、保育费等。不过此项同样存在对剩余部分的课税以及手续上的麻烦,因此原则上应先考虑「按需援助的免税」是否已足够

常见问题

已经签约的教育资金账户会怎样?

在2026年3月31日前签约的部分,即使制度结束后,仍可像以往一样免税提取用于教育费。年满30岁时余额的赠与税、赠与人去世时余额的处理等以往规则也不变。请制定用尽的计划。

制度结束后,就不能免税援助孙辈的学费了吗?

不。来自扶养义务人的教育费援助,只要是「按需、直接充抵」用途的,无论金额多少原本就免税。采用将入学金或学费直接汇给学校的方式,即使制度结束后也可毫无问题地免税援助。

想提前一次性交付一笔款项该怎么办?

可选择利用历年赠与(每年110万日元)、相续时精算课税(自2024年起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),以及结婚·育儿资金的一括赠与(1,000万日元、至2027年3月)。由于涉及整体相续的规划,金额较大时建议咨询税理士。

为其支付补习班或才艺班的月费也免税吗?

在教育上通常认为必要的范围内,且属于按需直接充抵的,视为免税。以按需支付月费的形式通常没有问题。应避免一次性交付、用途变得自由的形式。

数据出处

※制度的结束与延长会随税制改正而变化。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提供,具体的赠与、相续规划请向税理士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