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额折旧资产特例提高至40万日元|2026年修订与折旧中资产的处理

近期 17 人访问
本文为日文原文的中文翻译。制度与数值可能变动,日文版及官方资料为准。

中小企业者等的"小额折旧资产特例",自2026年(令和8年)4月的取得部分起,对象由"30万日元未满"扩大至"40万日元未满"。由此,取得价额40万日元未满的设备或电脑,可在购买当年全额计入费用(即时折旧)(每年合计上限300万日元)。谁能用、从何时开始用,以及"30~40万日元、已经在折旧的资产怎么办?"这一常见疑问,我们都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加以梳理。

折旧・个人事业主/中小法人

2026年修订要点

由30万日元未满 → 扩大至40万日元未满

关于中小企业者等的小额折旧资产特例,适用的取得价额由30万日元未满提高至40万日元未满,适用期限也延长了3年[中小企业厅(日文)]

项目内容
对象的取得价额30万日元未满 → 40万日元未满
适用开始令和8年(2026年)4月1日以后取得并投入事业使用的资产
适用期限延长3年,至令和11年(2029年)3月31日
每年上限合计300万日元(维持不变)
适用对象蓝色申报的中小企业者等(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・个人事业主)
员工要求经常使用的员工人数 由500人以下 → 缩小至400人以下

※请注意,适用对象的要求有所收紧。员工人数超过400人、在500人以下的事业者,因本次修订被排除在对象之外。

究竟什么是"小额折旧资产特例"

10万日元以上的设备或机器,原则上不能在当年全额计入费用,而要在耐用年限内分期计入费用(折旧)。不过,蓝色申报的中小企业者等可依特例,将一定金额未满的资产在取得当年全额计入费用[国税厅 No.5408]。按取得价额的会计处理差异如下。

取得价额会计处理折旧资产税
10万日元未满当年全额计入费用(消耗品费等)不征收
10万日元以上20万日元未满一括折旧资产(3年均等折旧)不征收
10万日元以上40万日元未满(蓝色申报的中小企业者等)小额折旧资产特例:全额计入费用(每年上限300万日元)征收
40万日元以上常规折旧(按耐用年限分期)征收

※10万日元以上20万日元未满,可在一括折旧资产(3年均等)与小额特例之间任选其一。若想立即全额计入费用则用小额特例;若想抑制折旧资产税的负担则用一括折旧资产,这是基本的区分使用方式。

取得价额40万日元电脑首年度的费用(耐用年限4年・定额法示例)
约10万日元常规折旧(首年度)40万日元以特例一次性计入
出处:本文试算(定额法・折旧率0.25示例。特例对象为蓝色申报的中小企业者等・每年上限300万日元)
计算示例:36万日元的笔记本电脑于2026年5月购入并开始使用
  • 不使用特例的情形:耐用年限4年・定额法时,首年度费用为 36万日元 × 0.25 = 9万日元(还需按使用月数进行月度分摊)。其余在次年以后分期。
  • 使用特例的情形:可将36万日元全额计入当年费用。这是修订前(30万日元未满)不属于对象的价格区间。
  • 每年额度合计为300万日元,因此同样36万日元的电脑,最多可将8台(288万日元)一次性计入费用。

由于无需分期即可在当年计入费用,对于盈利年度的节税很有效。折旧本身的机制请参阅 折旧的基础

从何时开始?判定以"取得・投入事业使用的时点"为准

可以适用40万日元未满的,是令和8年(2026年)4月1日以后取得并投入事业使用的资产。以取得(投入事业使用)的时点来划分标准。

取得・投入事业使用的时期属于对象的取得价额
~2026年3月31日至30万日元未满
2026年4月1日以后至40万日元未满

※不仅要"取得",实际开始用于事业(投入事业使用)也是要件。若计划购置30~40万日元的资产,在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并开始使用,即属于特例对象。

30~40万日元、"已经在折旧中"的资产怎么办?

这是最常见的问题。先说结论,不能追溯着一次性计入费用

过去取得且正在折旧的资产,继续原有的折旧

能否使用特例,由"取得・投入事业使用的时点"的标准决定。例如,2025年购入35万日元的电脑并正在折旧时,该时点的标准是"30万日元未满",故不属于特例对象,选择了常规折旧。即使2026年4月标准提高至40万日元未满,也不能将该资产追溯着一次性计入费用。仍继续按当初的耐用年限折旧。新的40万日元未满标准,仅适用于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并投入事业使用的资产

可以调整购买时机

若今后计划购置30~40万日元的设备或电脑,将取得及开始使用安排在2026年4月1日以后,即可依新特例一次性计入费用。若赶在3月前匆忙购买,会按旧标准(30万日元未满)判定,30万日元以上40万日元未满者将适用常规折旧。

使用时的注意事项

  • 蓝色申报是要件(白色申报不能使用)。也请确认蓝色申报与白色申报的区别。
  • 每年合计上限300万日元。超出部分的资产适用常规折旧(法人的事业年度不满1年时,以将300万日元按月数分摊后的金额为上限)。
  • 申报时需附上或填写明细。法人须将明细书(别表十六(七))附于申报书;个人则以在蓝色申报决算书的折旧费计算栏填写"措法28之2"等方式办理[国税厅 No.5408]
  • 用于主要事业以外出租的资产不属于对象(令和4年度修订)。
  • 折旧资产税(固定资产税)属于对象。即使在所得税・法人税上一次性计入费用,该资产作为折旧资产仍需缴纳固定资产税(10万日元未满・一括折旧资产不属于对象)。另请参阅固定资产税的计算
  • 会计分录可采用取得时计入资产、于决算时将全额转入折旧费等方法(会计科目与分录的基础)。

常见问题

小额折旧资产特例从何时开始变为40万日元未满?

自令和8年(2026年)4月1日以后取得并投入事业使用的资产起,对象扩大至40万日元未满。2026年3月31日前取得的,仍按原来的30万日元未满为对象。适用期限延长3年,至令和11年(2029年)3月31日。

2026年3月前购入并正在折旧的30~40万日元资产,能否追溯一次性计入费用?

不能。特例的判定由取得・投入事业使用时点的标准决定。取得时标准为30万日元未满的资产不属于对象,须继续常规折旧。40万日元未满的标准仅适用于2026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资产。

个人事业主也能用吗?

能用。只要是进行蓝色申报、经常使用的员工人数在400人以下的中小事业者,无论个人还是法人均属于对象。白色申报不能使用。

每年超过300万日元会怎样?

超过300万日元额度的部分资产,不适用本特例,而按常规折旧(或一括折旧资产制度)处理。额度按每个事业年度(个人为历年)上限300万日元计。

一次性计入费用后,是否就不用缴折旧资产税了?

仍需缴纳。依本特例一次性计入费用的资产,同样属于地方税折旧资产税(固定资产税)的对象。折旧资产税免税的是10万日元未满的资产或一括折旧资产(3年均等)。

总结

变了什么对象由30万日元未满→扩大至40万日元未满(每年上限300万日元全额计入费用)
从何时起令和8年(2026年)4月1日以后取得并投入事业使用的资产
到何时止适用期限至令和11年(2029年)3月31日(延长3年)
折旧中的资产不可追溯一次性计入费用。继续原有折旧
适用对象蓝色申报的中小企业者等(员工由500人→缩小至400人以下)
注意折旧资产税仍属对象。出租用资产不属于对象

参考链接(出处)

本文依据以下官方资料编写(中立・第一手信息)。制度与特例会被修订,申报前请确认最新内容。

※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,并非税务建议。个别判断请向税务署・税理士确认。